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要求各监察执法处至少配备2名执法监督员

   2024-01-25 38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出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山西局主要负责人是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出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山西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局执法监督工作;各监察执法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处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处执法监督工作。各监察执法处要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及执法监督员,且兼职执法监督员不少于2名。执法监督员应熟练掌握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执法资格证,具备不少于3年一线执法工作经历。

执法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合法性、执法计划执行及完成情况、分片分矿(库)联系指导情况、执法检查针对性、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落实情况、执法程序合法性、执法预审、执法处理处罚、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处置情况、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等。

执法监督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其中,日常监督包括执法预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线上抽查执法文书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等,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抽查执法文书、赴矿山企业现场检查、组织问卷调查和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由山西局领导带队组成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组,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执法监督现场检查。专项监督是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执法行为(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处罚整改销号、上级机关交办的执法事项、群众举报投诉等)开展的执法监督。山西局各业务指导处和各监察执法处执法监督员,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反映集中的执法问题,应组织开展专项监督。

各监察执法处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监督自评。山西局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评分标准和日常执法监督情况对各监察执法处打分,得分纳入山西局季度矿山安全监察业绩量化考核。区域煤矿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对负责相应区域监察执法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煤矿联系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对在执法工作有创新、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好于上一年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优先推荐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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