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朔环罚〔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罚款480000元,原因是该公司:
1.安太堡露天矿2008年、2014年、2017年设计生产能力发生3次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安太堡露天矿井田面积2次发生重大变动,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变动一次,2023年1月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变动一次。2023年1月批准新增的井田面积实际从2011年就开始开采。设计生产能力和井田面积实际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距此次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两年的法律追溯期。
2.安太堡露天矿2008年以来设计生产能力发生3次重大变动井田面积发生2次重大变动,由于均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一直生产且在变动的井田面积范围生产到2024年3月13日现场检查时。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7的规定,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8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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