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典型案例曝光(第一批)

   2024-08-14 79
核心提示:为强化典型案例曝光,深化警示震慑效应,进一步推动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及安全生产
为强化典型案例曝光,深化警示震慑效应,进一步推动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点)“提质达标”专项工作走深走实,根据应急管理部“一类一通报”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对第一批相关违法违规案例进行集中曝光。

案例一:2024年6月3日,太原市小店区应急管理局对太原天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正在从事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结合自由裁量规定,小店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柒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4月22日,山西省应急厅对山西东华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督导检查后,将检查发现问题移交大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2024年5月21日,大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认定该企业从业人员马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结合自由裁量规定,大同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7月5日,阳泉市平定县应急管理局对阳泉市金豫龙陶粒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正在从事焊接维修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结合自由裁量规定,平定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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