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我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适用国家基准。从 2024 年 12 月 20 日起,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煤矿行政处罚件时,统一适用 2024 年 6 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 号);办理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 2024 年 11 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非煤矿山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省应急管理厅2020 年 11 月 9 日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0〕236 号)和 2021 年印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 号)同时废止。
二、结合实际搞好宣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集体学习、分组讨论、案例研究等形式,加强对两个裁量权基准的学习,掌握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内容,为准确适用打好基础。省厅拟于 12 月上旬,通过视频讲座的方式,组织省、市、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宣贯,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到应参加尽参加。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落实好两个裁量权基准是每个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的责任,每个层级的执法人员都应在落实两个裁量权基准上下功夫。行政执法人员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必须全面依据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予以审核把关;集体讨论时必须审议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
四、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从 12 月 20 日起,要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情况列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对未适用或未正确适用的,依法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研究提出建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执法中,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适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研究,结合裁量细则,提出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意见建议,各市应急管理局 2025 年 6 月1 日前,收集汇总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李建华,联系电话:0351-6819755。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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