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8起典型案例!

   2024-12-06 41
核心提示:近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一、王某无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2024年3月5日,市市场监督管

近日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

一、王某无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3月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决定对王某、张某实施销售“魔鬼瘦”减肥产品的行为不予起诉,请该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张某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3月2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王某销售“魔鬼瘦”减肥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并将居住地为大同平城区的张某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92元、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阳泉市矿区某保健用品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3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阳泉市矿区某保健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内发现伟哥、战狼等33种食品,经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中27种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办中。

三、阳泉市城区某肉店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8月9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市公安局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阳泉市城区某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灶台下方白色防水涂料空桶内有2颗棕褐色椭圆形果壳,现场封存已卤制的熟食后,经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样品名称:卤肉(小鸡腿),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检出罂粟碱和那可丁”。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办中。

四、山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涉嫌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年5月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山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加油站在用的7把加油枪现场进行计量检定,发现7把加油枪的计量偏差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办公室安装有“正星CS-6300管理系统”的计算机一台、通讯集线器一台,该系统能控制加油机计量系数,显示计量误差值为3%。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安装“正星CS-6300管理系统”,在加油过程中通过该软件控制加油量进行作弊,当事人对其加油机作弊行为予以承认。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测试,查询出2022年9月21日至2024年5月6日的营业数据明细,油量累计60863.37L,金额累计438916.21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12939.44元。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办中。

五、平定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24年7月1日,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传统媒体广告监测云平台监测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经查,平定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的丽景华府部分楼盘的广告中有“130-150平米豪华大房”和“90-110平米全能户型”等内容,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平定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签订《广告合同》,年广告费用5000元。因执法检查时该广告已停播,执法人员无法分次单独核算违法所得,所以违法所得按年广告费用5000元计算。

平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盂县秀水镇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9日,盂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处办单”,为进一步调查取证,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盂县秀水镇某便利店不能提供购进的“云南白药”牙膏的供货单位资质证照及供货清单,经委托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牙膏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及“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侵权产品。

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云南白药”牙膏5支、罚款32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阳泉市城区某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5日,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旺仔等商标所有人举报并提供的相关资料,对阳泉市城区某商贸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标称由广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旺仔牌香橙味等9种系列风味QQ糖,经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未售出的糖果进行扣押,经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售的上述QQ糖进行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相关食品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3024元。


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未售的旺仔牌QQ糖3378包、罚款604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阳泉市郊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8日,郊区市场监管局对阳泉市郊区某电动车经销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卖场中摆放的2台小鸟电动自行车外观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将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更换了一个加长座椅和大的靠背,座椅下方加了衬套,加了两个脚踏搁脚,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整车示意图及所载参数不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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