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024-12-31 298
核心提示:各市应急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 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 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 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 号)精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 号)进一步严格非煤矿山安全

准入管理有关要求,现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许可权限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央驻晋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矿山。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3)设计边坡高度 150 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

(4)尾矿库。

(5)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

2.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设计边坡高度 150 米(不含)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中央驻晋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除外)。

(2)除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之外的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它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3.县级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砖瓦粘土开采建设项目。

(2)除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之外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它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1)中央驻晋企业及其所属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3)设计边坡高度 150 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

(4)尾矿库。

(5)中央驻晋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

2.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的非煤矿山外,其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均由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实质内容审查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 号)有关要求,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严格规范

审查,进行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1.现场核查和踏勘由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合并开展。现场核查主要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改扩建、未批先建、无证开采、尾矿库建设项目属于“头顶库”等法律禁止类事项进行核查;现场踏勘主要结合安全预评价报告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分析评价情况、安全对策措施和相关安全设施设计情况,对地形地貌、工业场地、周边环境等现场情况进行踏勘;属改、扩建项目的要同时对现有生产系统安全条件进行检查。

2.现场核查踏勘发现的违法行为、问题隐患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整改验收完成后再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组织现场核查踏勘,应根据矿山类型、生产规模等情况,由许可实施机关在国家、省、市级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开展工作。地下矿山审查专家应包括采矿、通风、地质、机电、安全等专业;露天矿山审查专家应包括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尾矿库审查专家应包括水利、地质、土木、安全等专业。

4.现场核查和踏勘工作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及存在问题,现场核查与踏勘工作结束后,由专家组形成踏勘报告,作为审查资料存档。

5.对于安全预评价单位及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1 个采矿权范围内设置(保留)多个生产系统、不符合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规定和其他法律禁止设立的矿山、未一次性总体设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采矿许可证矿界范围、地质勘查达不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地下矿山未经论证采用非充填采矿法、人为拆分建设项目、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用非爆开采方式规避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安全问题等情况,不予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安全设施设计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踏勘选取专家原则上应当一致。技术审查应结合现场核查、踏勘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逐章逐节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计依据是否正确,设计内容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附图、附件是否齐全、规范。

三、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

1.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并出具认可意见后,在3 个月内提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超过 3 个月的,应由许可实施部门组织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专家人数和专业要求应当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相同。

2.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地下矿山安全、采矿、机电、通风、地质测量(防治水)、矿建(建井)等矿山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应具有 10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其中分管机电负责人应具有机电相关专业学历;露天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 10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尾矿库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等尾矿库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 10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得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3.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专职安全总监第一学历应为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且具有一线生产经验。专职技术人员必须为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 5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得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延期换证过程中,1 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保留 1 个生产系统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独立生产系统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仅可延期至 2025 年底。上述情形矿山之前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超过 2025 年底的,2025 年底注销。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未延满 3 年的,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且许可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可直接顺延至满 3 年。

6.申请主要负责人变更的,除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变更后主要负责人专业、学历、经历等印证资料。

7.省厅不再统一编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由省市分别编号。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格式为:(设区的市简称)FM 安许证〔20XX〕XXX 号,延期可在证号后加“Y+次数”,变更可在证号后加“B+次数”。设区的市向开发区赋权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由各市自定。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工作落实。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对安全生产的深远影响,深入学习研究、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本级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实际,以强有力的措施抓好落实。

(二)注重源头管控,严格安全准入。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要在审查中对照《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等内容开展实质性审查;要健全完善审管结合机制,依法严肃查处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工作要形成闭环。

(三)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许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认领本通知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严禁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增加审批环节、违规收费以及以备案、认定等形式实施变相行政审批。

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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