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检察院发布一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5件,涉及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妨害公共交通驾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
案例一 郑某某、徐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4年2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1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2月12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人对危险物品处置费用和土壤污染损害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郑某某、徐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准确认定案件因果关系。本案中除草剂厂发生火灾爆炸系多因一果。检察官开展现场调查,通过查看养殖场与除草剂厂的距离、现场环境、危化品的存放位置等,结合消防部门专业咨询意见,确定养殖场电路故障起火是诱因,除草剂厂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储易燃易爆物质是导致火灾爆炸的决定因素,郑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管制规定购买并随意堆放危化品,应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检察官还在事故现场发现遗留的伪劣除草剂包装袋和危化品储存罐,遂将安全隐患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二)科学把握“毒害性”物质判断标准。涉案物质主要成分为硫酸二甲酯,需要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害性”物质。检察官通过查阅危险化学品目录、阅研相关案例、咨询行业专家,认定硫酸二甲酯属于受国家管控的危化品,具有刺激性和腐蚀性,接触人体后可导致皮肤灼伤、眼睛刺痛和呼吸困难,与浓氨水、碱、酸和强氧化剂可产生剧烈反应,有起火爆炸危险,足以危害公众人身安全、污染自然生态环境,符合“毒害性”物质的判断标准。 (三)推动修复社会损害。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向郑某某、徐某某阐明了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依据、司法政策,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徐某某表示认罪悔罪,愿意积极赔偿损失。检察机关两次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辩护律师进行会谈,徐某某缴纳了40万元应急处置金用于危险处置和土壤修复。 (四)全面消除安全隐患。针对现场遗留的伪劣除草剂包装袋和危化品储存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推动有关部门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及“安全生产”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形成打击非法“小化工”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二 张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2024年8月16日,大同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31日,大同市平城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1月26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王某某放火案 王某某为发泄情绪,分别于2024年5月29日凌晨、6月5日凌晨、6月14日凌晨,使用打火机、破衣服、纸箱等,点燃他人苗圃自建房、驾校训练场木板房、村委街巷绿化带,致使房屋、树木、绿化带、配电箱等被烧毁,损毁财物总计4.5万余元。 2024年7月11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日,长治市潞州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发后,检察机关应邀第一时间介入侦查,通过分析研判,认为三处着火点存在相似车辆和人影,建议公安机关并案侦查,一方面及时固定行为人行动轨迹等客观证据,另一方面全面收集固定燃烧物材质、周围环境、损毁情况等证据,为案件后续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依法推动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对其中一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检察官查看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后,确认不存在非法取证;向王某某展示其行车轨迹、证人辨认笔录等证据,阐明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结合办案促推乡村治理。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开展了实地走访,全面了解王某某家庭情况、作案起因,与当地村委会就王某某等有前科、无工作、无收入人员的就业帮扶问题进行深入沟通。本案发案原因系王某某对村委会某项决定不满,继而实施放火行为,检察官建议村委会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强化沟通说理,提升治理效能。 案例四 孙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2024年2月27日,朔州市应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21日,朔州市应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同年6月26日,朔州市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孙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 詹某某失火案 2023年3月30日,运城市芮城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4年1月2日,运城市芮城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月31日,运城市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詹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3年11月,郑某某与徐某某商议在太原市某村建设除草剂生产工厂,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并储存硫酸二甲酯等物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除草剂。2024年1月31日,相邻养殖场仓库因电器线路故障起火,引发该除草剂厂发生火灾爆炸,过火面积500平米,造成土壤损害价值量化数额2.4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64万余元。经鉴定,在该除草剂厂房中查扣的反应釜、储罐内液态物质均为危化品。
2024年8月15日,张某在公交车站等候时,认为公交车驾驶员进站故意未将车停在其面前,便用脚踹车门,上车后用言语辱骂公交车驾驶员。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张某突然起身伸手越过驾驶室挡板,用随身携带的防爆自卫喷射器(俗称“辣椒水”)对着驾驶员面部进行喷射,驾驶员紧急将车辆停在路边。根据公交车实时监控显示,案发时该车辆行驶速度为每小时约43公里,车辆实际载客9人。
孙某某在某市场经营小菜、咸菜生意。2024年2月25日,因与同市场的另一商家存在竞争关系,孙某某趁该商家摊位无人,将某危险物质投放于该商家制作小菜所用的辣椒油中。有17名顾客购买了该商家小菜,其中多名人员食用后出现嘴唇起泡,舌头、嗓子不同程度烧灼感,肠胃不适等症状,该商家随后报案。
2023年3月1日,詹某某在自家花椒地干活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草丛,引起山坡大面积着火。后经詹某某妻子电话联系,村民及村干部将火扑灭。经鉴定,林地过火面积244余亩,全部为人工造林未成林;詹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