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2025-08-14 419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企业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的统一.

第二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三条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第四条环保科(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卢小维

副组长:马全喜

组员:李晋平 杨卫红

危废专职环保管理员:成仁

第五条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县环保局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对企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第七条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第八条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或排放。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并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包装的容器及贮存的场所须有标示废物形态性质的标志。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必须严格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行,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停止使用的危险废物贮存使用、处置、设施及场所,须经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方可停止使用,并在停止使用或关闭一个月内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停占,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外置场所及设施。

2024年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共产生危废5.554吨,委托处置6.275吨,委托处置单位:山西九洲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转移1.377吨、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转移3.461吨、山西汇丰屹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1.437吨。

 

 

 

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

202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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